-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 (2004年4月1日)
为规范和加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业务工作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统一管理。
二、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按照分工分管派驻机构的工作。中央纪委第一至第四纪检监察室协助委部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委部领导联系派驻机构相关工作。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三、派驻机构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四、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派驻机构应适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告。
五、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收到的信访举报,涉及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阅批,抄送有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有关情况适时向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通报;涉及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主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批,抄送有关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的信访举报,转派驻机构处理。
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可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报告。
六、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准,派驻机构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调查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派驻机构可参与调查。
七、派驻机构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可以决定立案,但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其审理及处分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文件,及时发派驻机构;派驻机构参加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有关会议。
九、派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央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和材料。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商派驻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联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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